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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7)

“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

二、公民参与审判

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毕竟是少数。对于没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如果公民发现了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关系等情形,若能够赋予其参与法院审判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助于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一)美国的VOM调解模式

在各国调解制度中,与民众参与联系最紧密典型的当属美国的VOM模式。VOM是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的简称,即“被害人——罪犯和解”模式,是为现代英美法系国所普遍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甚至是最多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VOM模式是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基础之上的一种刑事和解模式,是恢复性和解中最常见的模式。[18]VOM模式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1.适用案件范围与阶段

在英美法系国家,VOM模式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对象上通常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在案件性质上仅适用于轻罪案件,后来才逐渐发展至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与重罪案件。但总体而言,VOM模式适用的案件性质更多为轻罪,适用的案件当事人多数为未成年人。比如在美国,VOM模式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适用于严重的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如强奸和谋杀。在加拿大,VOM是惟一对严重犯罪提供对话机会的和解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VOM模式可以适用于从起诉前至判刑后的各个诉讼阶段。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适用的案件对象与性质有所不同。通常以定罪为界,在定罪前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与轻罪案件,在定罪后则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与严重犯罪案件。

在每个诉讼阶段,和解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美国,适用于起诉前的VOM项目通常是作为起诉的一项分流措施;[19]适用于起诉后指控尚未解决前的VOM项目,是作为在辩诉交易中帮助控诉者与律师的方法。[20]在有罪答辩或有罪判决作出后,法庭将罪犯提交和解则通常是作为量刑或缓刑期的组成部分。

2.参与人

在VOM模式中,参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罪犯。罪犯必须参加刑事和解过程,这一要求是VOM模式区别于其他和解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21]参与和解的罪犯通常是想对其罪行承担直接责任,偿还被害人,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向被害人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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