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人之可诉性研究/王维永(6)
再一方面,立法确定第三人共同侵权赔偿,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遵崇传统婚姻家庭道德的民族,对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夫妻互相忠诚等从内心拥护,深信不动摇,对西方的性理念、性开放以及时下反映出的包二奶、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现象十分不满,甚至深恶痛绝。人们都希望对对夫妻恩爱,家家和睦幸福,家庭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细胞的功能与作用,因此,具备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改构建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广泛群众基础。同时,婚姻法修改后又经历10多年的实践检验,司法机关已经积累了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一旦第三人侵权责任经立法修改确立,将十分有利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审判,变无奈为得心应手,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为社会和谐之构建提供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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