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验和事故原因鉴定辨析/武合讲(2)
二、申请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法院委托检验机构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是“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检验机构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符合委托鉴定的目的。法院没有要求对强生牌南瓜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虽然检验机构为分析事故原因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但是不能仅向委托人出具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必须出具“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因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例如,将单产3000kg的A品种种子装入单产2000kg的B品种种子的包装袋内销售的包装种子,虽然属于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但品种的丰产性能不是造成减产事故的原因;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劣种子,只要加大播种量,也可保证出苗率避免减产事故。
三、接受委托的机构。
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上仅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证明接受委托鉴定的检验机构尚未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不是《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不得得出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明的“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清楚地说明其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而是种子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四、参加鉴定的人员。
参加此次鉴定的有五位专家,包括南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黄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植物病理研究员、植物保护副研究员和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各一人。在五位专家中,只有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吴某一人是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种子检验员证的种子检验员。其他四位专家,都不是种子检验员,不可能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并对种子质量得出检验结论。五位专家分别是鉴定所涉及作物南瓜和黄瓜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都有资格参加田间现场鉴定并对事故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五、鉴定程序和内容。
种子质量检验的程序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检验的内容是种子质量指标。事故原因鉴定的程序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田间现场鉴定的内容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影响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的种子、肥、水、土、气、温、光、病、虫、人等各种因素。本案鉴定适用的程序不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而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鉴定的内容不是南瓜种子的各项质量指标,而是黄瓜嫁接苗的生理病害或病理病害(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田间管理人员(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土壤酸碱度(在各温室采取土壤样本进行土壤PH值、盐份含量等指标的检测,探讨砧木不发根的原因,检测结果表明,两个调查点土壤样品含盐量高、土壤PH值偏高。但是,从三个调查点非“强生”嫁接苗长势基本正常的情况分析,使用强生作砧木的黄瓜苗出现的问题和土壤的全盐及PH值无关)、种子质量(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本案的鉴定程序和内容,决定其属于田间现场鉴定而不是种子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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