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陈永辉(2)
对此,笔者提出下列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设想与建议:
一是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审批决定环节,自侦案件建议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同级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公安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将决定的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接受监督。
二是加强决定执行环节的监督工作。一方面通过对各种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反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期满不及时解除、应当折抵刑期未折抵刑期、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未及时通知家属等的申诉或者控告,及时予以监督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不定期巡查、收集侦查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意见、同步监控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行踪等形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
三是协调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规格、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场所向社会公示。如果监视居住的费用(仅指犯罪嫌疑人个人的食宿费)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则可以赋予其在居所方面一定的选择权,由其在符合条件的执行场所中自由选择。
四是探索建立联合的监督效力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与党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单位联合的监督组织,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监督活动的效果。(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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