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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张守国(4)

  二是不足额清偿,即债务人还有一部分债权短期内无法清偿。笔者建议此种情况还是将案件移交给民商事审判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因如下:一是未清偿的债权在什么期限内实现是个不确定因素,如果这部分债权迟迟没能清偿,还是会出现债权人反复上访、闹访的局面;二是执行法官对部分债权予以执行后,案件还是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余债权人仍然会反复申请恢复执行,从而出现执行法官反复执行而又不能实现债权的困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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