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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程序探析/吴广义(6)

  法院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最终可判令强制执行,不予强制执行或作出和解协议。由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强制执行诉讼,如果判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胜诉的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判决不予强制执行的,则行政机关失去了强制执行合法性基础,不能强制执行。由权利人提起的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判决不予强制执行的,权利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和解协议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因此,除义务人自觉履行外,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最终实现,即强制执行的实施,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责任,最终作出强制执行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由此,这涉及执行机构的改革及设置。笔者认为,执行改革应顺应国内外执行体制改革的趋势,借鉴国外的执行体制,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统一的执行体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执行工作。单纯的执行工作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中的异议则提请审理该案件的原合议庭裁决,至于行政强制执行应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该行政机关的力量不够的,可申请协助或进行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的实施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亦可向专门的司法行政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协助或执行委托,强制执行实施中的异议则提请法院审查裁决。在当前的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法院设置执行局,已经在执行机构的行政化,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方面迈出了改革步伐。因此,笔者在此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的构想,希望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将执行改革更加推进一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双丰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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