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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建房中劳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徐亮(5)

  (三)接受劳务者(雇主)的过错表现及承担份额

  接受劳务者(雇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首要主体和必然主体,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划分清楚房主和提供劳务者(雇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剩余的责任份额则应当由接受劳务者(雇主)来承担。其过错表现为: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选任、监督提供劳务者(雇员)具有过错,对提供劳务者(雇员)在劳务提供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保护义务等。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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