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法律维权途径之探索/张欣(4)
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世界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至于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显然我国立法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笔者建议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纠纷案件,借鉴国外关于消费者合同纠纷的保护性管辖,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一般规定,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管辖,也可以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在地管辖;对于网络交易中的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补充,由此而来诉讼过程将变的简便。
4、明确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出具的电子化购物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但是电子凭据因其容易被修改、伪造,真伪难辨的特性,本身的证明力和采证程序的合法性,在现实中容易遭到质疑。其次是电子证据容易丢失,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纠纷产生,消费者不懂得保存好交易完成的网页、与卖方的沟通时记录,或没有其他发票或购物凭证,使得本已艰难的网购维权难上加难。
因此,鉴于消费者在证据调取上的弱势地位,建议网络购物纠纷中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5、提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最好实行一审终审制。因为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长等问题,消费者往往放弃诉诸法律救济。因此,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速裁程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网络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有着重要意义。
6、加强执法联动,加大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如彼此之间进行信息的通报,加强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进行案件的移送,线索的移交;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避免出现案件因信息不畅无终而果的现象。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正步入黄金时期,除了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探索监管之外,还需要社会诚信同步发展,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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