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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适用条件/张淑琴(4)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查清事实的应缺席审

  许多法院都面临这个问题,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拒绝应诉、恶意逃避,如果开庭,事实难以查清,武断下判恐侵害被告权益;如果不开庭恶意的当事人可了籍此逃避诉讼并无限拖延审限。《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具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是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对于可以查清案情的应当可以缺席审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离婚条件,如具备下列情形,即可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属可以查清的事实,如证据属实能够证明上述情形则可以判决离婚,如果证据不属实或者不能证明,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因为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是可以以客观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双方都在场。

  (三)恶意逃避又无法查清事实的,应当拘传

  既非下落不明又无特殊情况的,被告未离开住所地且能找到的,应当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被告恶意逃避无法找到的,如果坚持要对席审理,那么被告的无限拖延将导致最终超过审限,或者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对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束手无策。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两次传唤后,当事人仍故意不到庭,则会进行缺席审理,但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概率较低,第二次起诉仍然故意不到庭,缺席判决离婚的概率则较高。笔者以为这是次优选择,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其审判目的,对于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到庭的离婚诉讼不能为了追求审判效率而简单的缺席判决,要综合考虑个案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缺席审理。


注释

① 《“还我的家,还我公道!”》,载河南日报2003年4月23日6版。

② 吴洪图:《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载河南日报2003年05月21日。

③ 周振义冯建晓 郭晓菊:《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7 年10 月23 日第 006 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州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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