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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唐湘凌(3)
  二审法院认为: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中确定的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本金597044.79元及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的利息24359元已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源泉通信公司对2007年5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否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6254.23元。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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