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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架构分析/杨伟东(7)




注释:
[1]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载《法学》1989年第3期。
[2]参见杨伟东:《行政诉讼目的探讨》,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3]参见杨伟东:《行政诉讼目的探讨》,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4][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5][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6]事实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中心主义。抽象行政行为的引入会带来不同的变化。
[7]“行政行为”一词在《行政诉讼法》中出现频率极高。据初步统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出现达36次,仅次于“人民法院”(117次)和“行政机关”(52次)。仅此一点,也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8]维持判决的存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确立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即是明证。有关分析请参见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上、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5期;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7-429页。
[9]《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相继建立了行政复议、公务员、国家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许可等制度。“固然,推动行政法律制度发展的因素有多种,但行政诉讼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0]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3月10日废止。
[11]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2]《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3]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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