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张玉英(6)
3.村民的民主启蒙和教育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所以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才是医治贿选的良方。许多贿选的实例表明,贿选者根本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为村民服务的参选目的上,更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因此,解决贿选问题的另一个关键,就是培养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重点进行民主理论和知识的普及教育,让广大村民切实认识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全村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的关系,认识到选举是村民神圣的权利,投好这一票,既是对全村村民负责,也是对自身利益负责,从而做到不受眼前利益的干扰,不误选、不乱选,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培养适应民主政治发展所需要的平等、权利、参与、竞争等民主主体意识,形成独立的政治人格[12],这将有助于促进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杜绝“贿选”存在的“选民基础”,充分保障村民自治。
4.适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
以往的立法突出了建立村委会这一自治机构的重要性,但没有看到村委会组织运行所耗费的巨大成本,更没有预见到村委会组织产生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减少村委会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剥夺村民的权利。因为村委会的权力和村民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的变形。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不应该过多地担负公共事务,更不能随意处分村民的集体财产。村委会的社会职能应当被强化,但其经济职能应当被削弱。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基层公共管理机构不仅拥有大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还拥有土地(农用土地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本来属于私人物品)的控制权。这样就使村民自治事业一开始就与巨大的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旧力量不愿意放权,新力量下决心夺权,增大了政治发展转轨的难度。因此,农民对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第一要求常常是“查账”,而旧力量最害怕的是翻旧账。如果公共权力过大的问题不解决,村民自治的舞台永远是利益争夺的拉锯战场,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困难重重。[13]
5.“四个民主”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
民主选举之后,积极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全体村民依法自治,可以防止“选时有民主,选完没民主”现象发生,而这一现象正是治理结构上的漏洞。对于村民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只有找出其社会性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采取措施杜绝。贿选者的贿选投入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但是,如果将贿选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贿选者,显然是不够的,除了要弄清楚贿选者的动机外,还要进一步研究为什么村民会选择贿选,[14]贿选者为什么对于其投入有很高的收益预期?实际上这涉及到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的问题。换而言之,即使“民主选举”很完善,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没有相应建立、健全起来,也很难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也无法根除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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