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刘坦(3)
5、制定客观标准认定善意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需要有具体标准判断“善意”或“非善意”,否则将削弱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实践可操作性。
因此,基于我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承认和对赃物性质的准确认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为找到即保护财产所有权,又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点,立足实际、着眼未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理性地选择了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J].中国法学,2006(4)。
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J].法律科学,2008(2)。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5、刘元璋、宋钧,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在追赃中的适用[J],律师世界,2002(11)。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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