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纠纷背后的企业商标战略启示/储涛(9)
法律角度是看衰广药的根本原因,广药提起“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无效后的因无法返还后的折价补偿,还是商标侵权赔偿,二者背后的法理不同,计算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缺乏合法依据而应返还,而不是因为侵权而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后之所以要返还是乙方取得财产或权利无法律依据(也即不当得利),折价补偿是基于无法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折价补偿是针对财产本身,而不是一方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收益或利润。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计算赔偿额时,可以依照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
因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故2010年5月后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缺乏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使用是无法返还的,故而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折价补偿。不当得利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与商标侵权的赔偿原则有本质的不同。对于无法返还的使用权在折价补偿时参照商标许可使用的使用费的合理价格确定,而不是根据加多宝在此期间的销售利润(否则就是侵权赔偿了),故王老吉要求75亿的赔偿显然是无法律依据的。
3、红罐王老吉外包装战争
正如报道所述,红罐与王老吉在消费者心中已经紧密的连在一起,谁获得红罐外包装的权利,谁就更加主动。外包装权利可能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另一方面是特有的装潢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故若加多宝想通过外观设计专利阻止广药使用红色包装,必须是2001年6月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否则都是空谈。而红色外包装在97年便开始使用,即便是几周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随时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另外,笔者查阅了相关专利,2001年6月之前加多宝和陈洪道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全部处于无效状态,唯有陈鸿道先生申请的王老吉包装瓶(申请号:201130001463.7)还处于有效状态中,但即便该专利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件,但其只是瓶装,而不是主流的罐装,对广药几乎没有影响。
如前所述,红色外包装的装潢已经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带有是被产品来源的识别属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设计。加多宝在1995年就开始使用红色包装,在香港销售,97年取得王老吉商标大陆使用权后继续使用这样包装,从目前资料看,这一红色装潢的专用权属于加多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判决书已经确定该红色包装的使用权人是加多宝公司。加多宝可能基于此种权利阻止广药集团红罐王老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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