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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关系与非法赌博债务/刘文萍
  当前审判实践中,因赌博债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赌博债务中的债权人(特别是专门设赌放高利贷牟利者)在运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的同时,有时也利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债务,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后,极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社会争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不能认真甄别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仅仅凭表象判断认定法律事实,最终作出的判决就可能为虎作伥,在客观上充当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因此,必须正确区分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与非法赌博债务,在审理中注意从法律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明标准的运用来把握区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正当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非法的赌博债务不予保护的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一、民间借贷关系与赌博债务的区别

  1、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来体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2、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可以因当事人因赌博过程中债务产生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现金支付,输家向赢家以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二是赌场中庄家或者专门放高利贷牟利的人(俗称“放码人”)向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借款,借款人向他们出具借条而产生的赌博债务。赌博债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也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等书面形式,但与正当的借贷关系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如借款用途可能为随意编造,利息约定可能大大超出同期银行利息,最主要的是往往没有实际借款的交付,如借款人在赌场中得到的只是代表一定数额金钱的筹码,而不是法定货币。一些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赌博债务往往是由以前赌博债务的高额利息形成的。赌博债务是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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