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博弈/郭彦(8)
[4]谢识予著:《经济博弈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5]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表现为短期症状和长期症状两种形式。短期症状包括气愤、委屈、不安全、不公平、无助以及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等感觉;长期症状包括脑震动后综合症、神经症(如癔症、神经衰弱)、反应性精神障碍等。见麻国安著:《被害人援助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3页。
[6]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7]张建升:《刑事和解适用现状评析与发展预测——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
[8]孙长永著:《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43—544页。
[9]葛琳著:《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10]孙勤著:《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5页。
[11]江必新著:《论司法自由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
[12]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本意见,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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