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郑磊(7)
以前文反复所提议的修宪以及今后修宪的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不仅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也是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宪政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梦想。不知是历史戏弄我们还是社会进步和成长的代价,一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民主建设和宪政追求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权力提出新的变革要求,公民的权利和民主自由需进一步保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靠“修宪”,走宪政之路是必然。正如江泽民在报告中所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在迈向市场经济以后,首先应通过“修宪”型塑一部科学的宪法,然后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将以保障个人权力利核心的宪政理论与民主理论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也就是民主和宪政结合起来,因为宪政是民主的最根本方式,也是中国的必经之路。
20世纪初,孙中山先生说:“事有顺乎天理,应乎人情,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而为先知先觉决志行之,则断无不成者也。”
百年后的今天,再重温这段话,诚哉斯言。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吴家麟:《宪法之上使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1998(第3期)。
【3】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台湾中书局印行(第179页)。
【4】舒国滢:《宪法的时间之维》载《法学研究》1999(第3期)。
【5】姜士林 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版。
【6】参见:胡锦涛《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莫纪宏《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载《宪法学习》。王叔文《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7】范思信认为三次修宪最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把修宪的中心放到公民直接权利的宣言和保障上,而只是在权利原则甚至国策方针的宣示上做文章”。林来梵认为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参见:范思信《直接权利与修宪》载《法商研究》1999(第3期)。林来梵《为宪法呼唤规范性》 载《法学研究》1999(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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