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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林晓(7)
( 本文纯属学术性探讨,不应成为媒体炒作的素材,转载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注意文章论点、论据的关联性。
4 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共同专利许可时,DVD解码器的专利使用费确定为销售价格的4%(每台最低1美元)。
5详见 http://www.dvd6cla.com
6 同上参照。
7 日本《判例时报》1612号3页。
8 关于日本BBS事件最高裁判决的有力学说是“附条件的平行进口允许说”,参见池内寛幸「特許製品の並行輸入問題に関する最高裁判決についての考察」AIPPI(1997)Vol.42 No.9,53頁。
9 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v. Tilghman's Patent Sand Blast Company(1883) LR 25 Ch. D1.
10 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Ltd. and Bristol Myers Co., GRUR Int.1968,208.
11 Snofi, S. A. v. 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 Inc., 565F. Supp. 931(D. N. J.1983)
12 根岸哲?船田正之「独占禁止法」,有斐閣2000年4月,358頁参照;根岸哲「BBS最高裁判決と競争法上の問題」(国際貿易投資研究所?公正貿易センター「TRIPS研究会」報告書1998年3月,28頁。
13 http://www.toshiba.com
14 DVD6C成员各自依据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授权独立行使权利,无可非议。但是,以DVD6C(patent pool)名义在中国行使权利,应首先经过中国主管当局的审查、认可,并接受监督。
㈠15 “警告函”的另一个问题点是,此信要求50家PC生产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见本文开篇引言)这一行为有不正当竞争之嫌。PC生产企业的光盘驱动器,多采用OEM形式;同时,在DVD6C之外,还存在着DVD3C。选择何种技术标准的产品是企业的自由。如果律师函中“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属实的话,很成为问题。由于未看到律师函原文,本文不作进一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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