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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0)

2. 走向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构建刑事法治,这也是刑事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内容和基本要求。而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强调公平正义,正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那样,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的处理。[49] 当然,这里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其实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领导同志的有关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50]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之下,进一步确定“走向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作为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是妥当的。由此也要求走向公平正义的法治刑事法的建设。值得指出的是,其中“公平正义”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该宽则宽,该严则严”[51] 的精神,也并不矛盾,而且它们与下文将论及的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目标相统一。

3. 走向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犯罪控制和社会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犯罪控制相当于惩治犯罪或者相当于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通常认为,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就是在保护社会;另一方面刑事法中的保护社会也意味着对犯罪实施有效控制。因此,这里所指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并重,与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几乎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强调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或者平衡,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当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实际上,我国刑事法制改革也正朝着这一方向而努力,并且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一般认为,1979年刑法的政治色彩浓厚,过于偏重社会保护目的,[52] 这在人权意识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越来越不合时宜。但是有学者指出,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刑法中开始真正生根,表明了中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权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使得中国新刑法典无论是在立法精神、立法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从而对于中国刑事法制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53] 而且,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条在原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内容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重大历史进步,也是进一步遵循宪法的照应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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