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2)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那么,我国现行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它就是贯彻现行宪法第49条有关“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例证。其中“自由”是指受害人的自由。因此,如果只将我国宪法中的“自由”价值在刑法领域的体现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狭义的人权保障,这就有违我国宪法中的自由价值观念。而且,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如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就可构成刑讯逼供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那么,若是依据这种狭义的人权保障的“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理论,则人为地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裂分为两种关系:一方面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涉嫌被追诉的对象因而强调对之进行(狭义的)人权保障(个人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该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被称为被害人因而对之保护的立场同时却归属于社会保护。实际上,这里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怎能又在同一层面演变为对社会的保护呢?这是存在矛盾的。但是,如果采用笔者主张的中义的人权保障说,就没有这种问题,此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作为涉嫌被追诉的对象”还是“作为被害人”都只是个人人权保障的问题。
另外,接下来需要讨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在任何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当相互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事法的机能性目的。实际上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或者控制犯罪)在目的上有时是有冲突的。对于“当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发生目的冲突,何者优先”这一问题,国内外学界及实务界众说纷纭。大致有如下观点:[60]
⑴ 保障人权的个人本位说。[61] ⑵ 保护社会的国家本位说。[62] ⑶ 折衷说。该说大致又可分为五种观点。第一,衡平基础上的保护优先说。[63] 第二,平行基础上的保障优先说。[64] 第三,并重说。[65] 第四,综合考虑说。有学者主张,在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应当根据社会现实、人民意志、具体案情与法条精神,合理地处理案件,使两个机能得以最大发挥。[66] 第五,并重基础上的倾斜说。该说强调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统一,就是要求刑法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对社会保护机能的单一选择,向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并重的选择转变,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还人权保障机能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使刑法在担当社会利益保护器的同时,成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坚强卫士。[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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