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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4)

总之,在上述基本方向中,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公平正义又是刑事法治的核心,而刑事法治正是刑事法制高级现代化之核心。其层层递进的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当然,上述主要讨论的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若在将来中国刑事法治已经实现并且进行刑事法治改革的时代,则其基本方向应是走向高度先进、高度公正、高度文明与高度和谐的刑事法治高级现代化了。

三、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机制

(一)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机制概述

如何客观、理性地看待中国的刑事法制改革,涉及一个评价问题,也必然涉及其评价机制问题。我国理论界对刑事法制改革的评论很多,但是目前对其评价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见。评价机制是涉及由谁对什么进行评价、如何评价(运用什么方式手段进行评价、得出何种评价结论)的问题。亦即,评价机制需要由一定的评价结构产生相关功能和作用才能构成。在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机制中,其评价结构包括评价主体(谁)、评价客体(对象)、评价方式(口头或者书面等)、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尺度)、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评价结果、评价内容)等。详言之,在评价主体上,他们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通常是境内的,但也可能是来自境外的,譬如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或者境外有关组织的评价;对法制改革的评价,既有改革者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有来自改革者之外的评价主体的评价(即他方评价)。当然,任何改革的成效都不是改革者自己说了算,人民永远是改革的最终决定者和推动者。譬如,地方司法改革的成效不能只由当地高院院长说了算,而是应该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让全国媒体、学者、当地法官和老百姓等多方共同参与决定。[72] 评价对象就是中国的刑事法制改革,包括改革的方向、目标、历程、成绩或者效果等。在评价方式上既可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来表现;最明显的书面形式通常是以论文论著形式公开发表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是评价刑事法制改革发展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方式。当然,其中也有一些重要的评价内容(如“秀才办案”、“机械司法”等评论)。有学者认为,法制改革涉及制度、组织和理论三个层面。[73] 其所指的部分“理论”应该就是此类。而且,网络媒体的评论也是一种重要的评价方式,也有一些评价内容。至于其评价内容(评价结果、评价结论)是否客观、理性,是否恰当,除了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其评价过程(一个分析判断的逻辑推理过程)有所关联外,通常来讲,与其采用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尺度)有着极大的、非常紧密的关系。然而,这些评价标准又往往取决于评价主体本身根据其利益立场、现有知识、思维方式等基础来进行取舍的,如此难免众说纷纭。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决定呢?笔者认为,这需要由人们共同来完成,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并且不断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才有可能逐渐形成一个规范化的、能为民众普遍接受的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下文仅就此进行初步探讨,权作一个纲要性的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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