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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5)

(二)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刑事法治指数之构建

通常来说,改革的评价指标按照数量化的程度,一般可以分为计量指标(即定量指标)和非计量指标(即定性指标)。计量指标也是数值分析指标,是一种定量评价。计量指标较为具体、直观,评价时有明确的实际数值和可供参考的标准值,评价结果表现为具体的分数,对改革所作的评价结论直接、明确,给外界的印象清晰。而非计量指标,是一种定性评价,一般采用基本概念、属性特征、通行惯例等对被评价对象的某一方面进行语言描述和分析判断,达到剖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的。非计量指标的特点是外延宽、内涵广,难以具体化。但非计量指标能将无法计量却反映了改革某方面状况的潜在因素纳入评价范围,通过分析判断,验证计量指标评价结果得出综合评价结论。[74]

笔者认为,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刑事法治指数)的基本组成要素或者一级指标,应主要包括:合目的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合目的性作为定性指标,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可作为定量指标。其具体理由如下:

1. 合目的性。正如美国学者杜威指出,对任何包含所谓更好或者所谓需要的行动规则的鉴定和评估,都必然包含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人们总是会在将所获得的结果与所期待的结果的比较中,观察所获得的结果。[75] 这涉及的就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刑事法制改革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目的行动,而对其进行评价,离不开对其合目的性之考量。因此,首先有必要从宏观上考察其行动是否偏离或者坚持了既定的方向以及实现目的的程度。(1)在刑事立法改革上,对合目的性的评判,是要考察是否坚持了改革方向以及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如何。即,主要考察实现刑事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秩序的程度、实现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程度等。还可以说,需要考察刑事立法在实行法治上的程度或者水平;同时需要考察刑事立法在实现社会和谐上的程度或者水平。刑事立法在实行法治上的程度,表现在形成良法的水平上,这是立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刑事立法在实现社会和谐上的程度,表现在体现民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程度上,这是立法上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2)在刑事司法改革上,也要考察刑事司法在实行法治上的程度或者水平(司法上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考察刑事司法在实现社会和谐上的程度或者水平(司法上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一点会涉及争论问题,后文关于公正性的部分将再论及。此处有必要事先说明的是,司法官既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和奴婢,也不能完全成为任由法律摆布的奴仆(应主张恶法非法),需要体现人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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