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6)
当然,法制改革不能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既要强调目的的正当性,又要强调手段的正当性。其实,这里的手段是工具性目的[76],相对其上层目的而言是手段,但相对其下层手段而言它又是目的。因此,为了考量目的之手段正当性的程度,还要进一步考察其合目的性之外的客观存在的三个基本指标: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民主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77] 因此,在刑事法制改革上,也要强调其民主性。亦即,刑事法制改革应当充分体现民意。(1)在刑事立法改革上,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充分反映民意。因为关注民意,关注普通公众的认可度,以及有表决权的代表总人数占社会总人口比例,代表中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比例,这些都与发扬民主的程度有关。根据现行《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规定值得称道,因为充分发扬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也有利于使通过的立法获得更多人的自觉遵守,又能使依法司法的裁判更具有民意基础,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2)在刑事司法改革上,应当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为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重点解决好司法改革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要积极的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来,从群众的角度、用群众的标准来评估检查司法改革的成效。只有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并充分享有改革的成果作为司法改革的思路,司法改革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78] 其中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保护需求;二是社会意义上的纠纷解决需求;三是哲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需求。而且,在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几轮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根本司法需求,努力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成为设计改革方案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回应需求、提升公信”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已成为司法改革与战略发展的一项基本追求。[79] 另外,前述提及司法应否民主化的方向之争,其中有学者反对司法民主化,因为担忧将破坏司法独立,并且会牺牲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这点上对国民的警醒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并不排除司法民主化的陪审制以及民众对司法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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