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7)
3. 科学性。科学是以发现规律和运用规律为使命的。因此,在刑事法制改革的科学性方面,它意味着既要发现刑事法制改革的规律,又要运用好所发现的规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欲之目的。(1)在刑事立法改革上,科学性原则首先要求应当合理设置目标和方向;然后在立法技术上,应当讲究技巧和科学,条文需要明确规范,协调统一,而且内容应当切合实际,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一部法律本身内部条款要协调统一,又要与相关法律协调统一,还要与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协调。正如现行《立法法》第4条所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然,这里提到合法性的问题。科学的刑事立法改革应当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否则,非法的法制改革,既不能获得有效承认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浪费改革的资源甚至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建设,这与科学性不符。而且,科学的刑事立法改革还必须遵守合理性的要求,立足客观实际,并能与时俱进。正如现行《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亦即,刑事立法改革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才能更好地合乎法制发展的规律。加之讲究立法技巧,才能统称之为具有比较完整的立法改革的科学性。(2)在刑事司法改革上,也要遵守科学性的原则。它首先要求合理设置其改革的目的和方向;然后还要求刑事司法改革应当讲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刑事司法改革的手段和方法同样要合法、合理,才能更好地合乎法制发展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正义的法治事业的发展。总之,刑事法制改革的科学性原则要求其改革在价值目标追求和工具选择与运用上都应具有科学性。
4. 公正性。众所周知,公正是一个社会基本的价值目标。但是何谓公正?人们众说不一。例如,在对待公正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关系上,有同义说和近义说。同义说有三种:一种观点是公正与公平同义[80],另一种观点是公正与正义同义[81],还有一种观点是公正、正义与公平同义[82]。而近义说大致有六种代表性的观点。其实,公正可能涉及多种或多层含义(包括广义、中义、狭义等),其中公平是广义公正的核心含义。鉴于世上所有人都认同的、普适性的、绝对的、永恒的定义标准并不存在,因而,最值得探寻的是从长期来看有尽可能多的人认同的定义。这是要探寻一种接近(而不是精准的)最大共识范围的关于公正的定义。因为在这里追求精准是徒劳的。因此,笔者认为,公正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能够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成员间的社会关系,使每个社会成员尽量能够得其所应得(即获得其相称的、正当的利益或者结果);同时公正也指(一般)公开、相对公平、普遍公认的正义(正义即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得其所应得等)。[83] 简言之,不妨把公正视为公平正义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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