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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8)

(1)在刑事立法改革上,需要强调立法上的公正性,主要包括实体法立法上的平等和程序法立法上的平等。由此能够公平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当然,其中平等是相对的,不排斥必要的刑罚个别化的立法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规定。另外,还要强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上,积极追求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法律机能,努力实现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之间的平衡。正如前文已述,这种并重和平衡也是相对的,它主要是从总体上和两者不发生冲突时的意义上而言的。就其发生冲突来讲,应当合理地处理利益关系,其处理原则如前文讨论改革方向部分中所述,此处不再赘言。

(2)在刑事司法改革上,必须强调司法的公正。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2006—2012年司法发展战略规划》中提出,“司法应当为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一个独立平台” 等内容。[84] 关于对司法公正的含义或者解读,学界也有不同认识。可以从司法权的主体范围和公正内容两个角度作为分类依据进行探讨。[85] 首先,从司法权主体范围的角度看,法学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认识:①广义主体说(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主体说)。[86] ②中义主体说(即检察院和法院双主体说)。③狭义主体说(即法院单主体说)。[87] 然后,从公正内容的角度看,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类认识:①广义说。此说大致又可细分为四种:一是程序、实体和制度三个层次说;[88] 二是程序、权利和结果三个层次说;[89] 三是实体、程序和形象三面说;[90] 四是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说。[91] (2)中义说。此说主要有三种:一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说;[92] 二是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说;[93] 三是冲突时实体公正优先说。其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说,与前述关于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说,观点相近,但实质相同。因为强调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是刑事公正的基本要求,它既有程序意义上的并重(公正),又有实体意义上的并重(公正)。(3)狭义说(片面公正说)。此说有两种:①程序公正说。该说片面强调程序公正,无论结果如何,只要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②实体公正说。该说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94] 当然,上述两个不同角度的分类有同时交叉、兼容、并存的情形。显然,以上有关司法公正的不同观点是与人们对“司法”和“公正”的不同认识密不可分的。依据“司法”和“公正”意义范围之大小,可把“司法公正”划分为多个层次。为了完整地理解它,实际上,这里还可以补充一种最广义说。该说可以认为,司法公正是指一切与司法相关的活动和相关的内容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但是,基于前文对公正采取接近最大共识范围的定义,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正确适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能够相对公平合理地处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使利害关系各方尽可能得其所应得;它也是在刑事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一般)公开、相对公平、普遍公认的正义精神和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具备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不等于公正的实现将达到充分的程度。在一国范围内,司法公正程度整体上取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各种改善条件的总体状况。而且,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有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公众认同)和政治效果(社会稳定)统一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司法公正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就越高。[95] 因为,三者中缺一都是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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