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19)
当然,上述论及的合目的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四个评价指标,有密切的关联,相辅相成。它们分别从目的、民意、规律和利益关系四个角度来考量。其中关联的表现主要是,通过反映民意,运用规律,协调利益关系来达到改革和发展的目的。更为明确地说,只有更充分地反映民意,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律(因为民可载舟,亦可覆舟),才能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更充分的公正秩序,早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乃至未来为进一步建设高度法治化、高度政治文明的更加和谐的社会而努力。但是,试图给四个评价指标分别设定具体分值,极其困难。相对而言,不妨把刑事法制改革应客观具备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作为定量指标来对待。因为可以参照当前有关民主指数和有关法治指数的编制经验来进行设计。其实,正如刑事法治是法治的一方面那样,刑事法治指数应当成为法治指数中的一部分。
英国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媒体《经济学家》智库,针对2006年、2008年、2010年与2011年全球民主的现状,分别推出了四份《全球民主指数》,其中对全球160多个国家的民主状况进行了评分和排序。经济学家智库借助问卷调查的方法,设计了60多个问题,每个问题有2—3个选择项,调查的对象来源于各方面的学者以及各国的民众。该民主指数关注如下五个评分项:选举过程、公民自由、政府的功能、政治参与和政治文化。该团队认为,拥有自由、公正、竞争的选举是民主制的基本前提,此外,言论、出版、表达、结社、司法救济、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基本人权,也是民主不可或缺的内容,民主至少还要包括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和少数群体的权利。这五个评分项中,每一项最高分为10分,民主指数总得分为这五项指标的平均分。[96] 鉴于此处构建刑事法治指数的民主性(一级指标)仅限于刑事法制改革中的民主性,因此,或许应就其评分项调整为立法的选举过程、立法参与、公民自由、司法参与和政治文化五项(二级指标)。然后再对各项二级指标进一步设计、论证和细分为三级指标。譬如,在“司法参与”项目之下可以包括旁听、记者采访、陪审制、司法改革的参与[97] 等评价指标。甚至对此可以继续设计四级指标等。
对于科学性和公正性两个客观指标的把握,可以参考当前有关“法治指数”(the Rule of Law Index)这一评估体系来进行改造。法治指数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法治状况的重要“量化”标准。它目前已经出现了多个版本。例如,“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和四川省的法治指数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在2008年7月2日提出并不断完善的指标体系。该工程经过与100多个国家17个专业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普通工作人员长期的考察和研讨,规范了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治”工作定义的四项原则:(1)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2)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3)法律的颁布、管理和执行程序应公开、公平、高效;(4)法官、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应当称职、独立,具备职业道德,而且数量充足、装备精良并具有社会代表性。[98]同时,根据这四项原则并经过广泛调研与试点,总结出具有世界代表性的评估一国(或者地区)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该指数体系根据四项原则分为4组,共计16个一级指数和68个二级指数。该法治指数主要利用两大数据来源对法治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首先采用“普通人口抽查(GPP)”方式,由资深的专业公司对每个国家中3个城市的1000名受访者进行抽样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其次采用“专家型受访者问卷(QRQ)”方式,每年进行一次,受访者包括民商法、刑事司法、劳工法和公共健康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在全世界推广统一的法治指数,该工程在设计和发展其法治指数时,扩展了评价范围,并使衡量尺度更具弹性。不仅考察书面上的法律法规,也关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把相关的非正式制度也纳入对正式的法律系统进行审查的射程之中;从现存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中,采纳今后可以用以衡量各国法律系统的指标;最大限度增强对法治进行评价尺度的国际兼容性,力求搭建起描绘法治关键功能的框架。[99] 显然,其中不仅涉及刑事法治的指标,也涉及行政法治的指标和民事法治的指标等。应当说,法治指数作为对一个特定法域的法治水平的评价,在法治被“量化”的背后,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准。这一可量化的正义更客观地成为测量政府行为与法治运行的检验标准和价值参照。尽管其中还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但是它对中国构建法治指标体系乃至刑事法治指标体系而言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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