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2)
二、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改革的方向既涉及现在的位置,也涉及改革所要指向的目标。因此,指向目标,即表明了方向。中国法制改革的目标问题经历了从相对模糊到日渐明朗的过程。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1996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阶段性标志,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加强法制”到“建设法治国家”可以说是自1978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总的历史轨迹。[4] 在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5]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 据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中国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中国法制改革(民事法制改革、行政法制改革和刑事法制改革等)的总体目标。也由此表明了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一个大的方向。当然,当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已经达成之时,而更远的将来的总体方向也许是,建设高度法治化、高度政治文明的中国和更加和谐的中国社会。
然而,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第一,协调立法、司法与法学中的本土因素与借鉴因素,解决由移植逐步走向自主创新的问题;第二,由立法时代走入司法时代,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第三,政治与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化将进一步对法治建设发挥根本性影响,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完全的法治国家的根本希望所在。[7]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它主要说明的是如何推进和实现法治的问题,但并没有专门针对刑事法制改革的方向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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