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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20)

从上述“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中的四项原则来看,其中“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原则2),近似于前述科学性原则的立法部分。而“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原则1),“法律的颁布、管理和执行程序应公开、公平、高效”(原则3),以及“法官、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应当称职、独立,具备职业道德,而且数量充足、装备精良并具有社会代表性”(原则4)等三原则之综合,近似于前述公正性原则。因为此处只是构建刑事法治指标体系,所以不能完全照搬“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中四项原则之下的指标设计,而是有必要对之进行某些相应的改造。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或者中国的法治指数可以设计为两大块:非刑事的法治指数和刑事的法治指数。这样设计使其指标更为精细化,可能使其结论的可信度提升。另外,这里基于必须限于考察刑事法治方面的原因,或许可以考虑,在一级指标科学性原则之下设计如下几个二级指标:刑事法律应明确、公开、稳定;刑事法律是公正的,并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刑事法律保护人身安全;刑事法律保护财产安全及从事私人经济活动之权利等。另外,在一级指标公正性原则之下可以设计如下几个二级指标:官员的权力通过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加以界定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军人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政府遵守其缔结的涉及规制犯罪的国际条约;刑事法律的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当对公众开放;刑事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应当公正、高效;刑事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应当中立、负责;刑事司法制度应当高效、开放、有效;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由合格且独立的律师或代理人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独立、中立、公平、高效的刑事司法救济;传统的、社区的及宗教的纠纷解决机制均应当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救济;等等。此外,还要分别对上述二级指标进一步设置更为细致的三级指标,甚至再进一步细化为四级指标。对此,必须进行周密地设计和论证。因篇幅和水平所限,笔者将另文探讨。

诚然,我国香港地区、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和四川等地的经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过,相比之下,香港的研究更接近成熟。香港法治指数的研究早在2005年就得以开展和实施。该项目以体制性的进路,以质化和量化相混合的方法来确定特定地区的法治指数。其指标体系涉及有关法治的不能或缺的七个条件:(1)法律的基本要求;(2)依法的政府;(3)不许有任意权力;(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公正地施行法律;(6)司法公义人人可及;(7)程序公义。该指标体系要求搜集一系列与法治有关且可量化的法律数据。其中包括罪案率、投诉警察成立的数字、向申诉专员作出投诉并成立的数字、司法复核申请的数字、法律援助的数字、各级法庭每年听取案件的数字、每10万人有多少位法官和律师、法官薪酬与一位相类资历的私人执业律师收入相较的百分比、各级法庭就罪名成立或量刑刑事上诉成功的百分比、检控官薪酬与一位相类资历的专业人士收入相较的百分比以及当值律师服务处理案件的数字等18项可作为决定法治实施程度高低的硬数据。然而,该研究没有用这些数据来直接推算出一个法治指数,因为同一套数据可有不同的解读。除了可量化的法律数据外,还要公众对法治观感的数据。这种数据包括4项: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服务帮助自己的市民的百分比、认为他们在被拘捕后会得到公平对待的市民的百分比、市民对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度的评价以及市民对香港法治程度的评价等。这些数据有用,是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法治程度高低的因素之一就是公众对法治的态度。但是,正如可量化的法律数据一样,法治指数不能直接由公众观感得出定论。最终对法治的评估及分析仍有赖专家们的知识。每位评审专家都需在一表格中列明其对前述七项条件作出一至十的比重评分。评审者还要按其评估时为每项香港的法治原则打分(由一至一百,五十分及格)。每位评审者为每项原则所给的分数和比重,一起计算得出对法治的评分。每位评审者要为评分撰写一页解释。而且,刻意挑选一群独立人士组成一个比较组别。其成员包括三位法律教授、两位法律学生、来自本港与法律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的四位代表,以及两位法律版记者。他们就同一套材料跟评审者作同样的评估。如果评审者和比较组别的评估结果有所出入,研究小组就要寻求解释。将所有七项条件的加权平均数加起来制定出评审者的指数。同样,从比较组别的评估可得出一比较指数。每项条件的平均分数与相关比重加权后,再将所有条件的加权平均数组合起来,便可以分别得出评审者和比较组别的整体法治指数。[100] 应当说,该法治指数能为反思和改善香港法治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要认识到其中仍有不完善之处。[101] 假如构建刑事法治指数时,意图借鉴此一思路,就要考虑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与香港法治指数中上述关于法治的七个条件的对应关系。不难发现,科学性原则近似于它的第一个条件“法律的基本要求”;而其他六个条件“依法的政府”,“不许有任意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施行法律”,“司法公义人人可及”和“程序公义”,结合起来近似于公正性原则。接着也要对其18项可作为决定法治实施程度高低的硬数据指标加以改造,以体现评价刑事法治状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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