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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21)

总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前述提及的法治指数研究已经涌现出许多成果,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这一研究毕竟是新兴领域,其研究空间非常广阔。当前的法治指数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深入的关键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增强法治指数的普适性和客观性,[102] 如何使权重的确定更具有科学依据以及减少标准确定上的随意性等等。[103] 在构建刑事法治指数的过程中,无论借鉴“世界正义工程”的经验,还是参考香港地区的做法,都应在对普适性的追求上,要摆脱地域与视野的局限性,寻找全球法治建设的共同规律,而不仅仅只是某个区域的历史经验。当然,发达国家相关制度亦非等同于普适性的价值与包治百病的万灵药。为了加强刑事法治指数的普适性,我们不仅应期待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分享话语权,还应尽量实现不同法治模式间的理论交流和对话。在增强刑事法治指数的客观性方面,各种法治指数的发布者都会宣称其研究结论是借助调研或问卷调查等形式,以客观、中立、科学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但欠缺客观性一直是其最易引起非议之处。因为法治内涵极为丰富,如何化约为数字化的标准的过程非常复杂。又由于法治有国家垄断性的特征,其不仅体系庞大且作为一个有机体在发挥作用,其不仅依赖国家立法的质量,更依赖于地方对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对其评价要涉及多层次、多维度的标准。法治指数往往不全是由简单的统计数据或其他容易检测到的实验数据构成的,一般会涉及价值判断。并且,即使在一些事项上也许有些客观数据,但受制于部门利益与政务公开程度,这些数据不一定可靠,也不一定容易获得。尽管有时可借助社会抽样调查的方式把主观事项转化为数字,但不容否认的是,对法治建设的定量分析需要更精妙的理论模型与统计方法。[104] 另外,还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来支持和保障国家权威的科研机构(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或者国家级名牌大学的权威研究机构)在时机成熟时定期公布中国的法治指数包括刑事法治指数。其中既要有量化指标,又要有定性指标,综合评价才能作出接近全面的更为妥当合理的评价结论。

四、结论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其分支方向不同,两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对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而言,应当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下进行探讨。要求人们朝着实现刑事法制现代化、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而努力,这是当前中国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是刑事公正的核心,刑事公正又是刑事法治的核心,而刑事法治正是刑事法制高级现代化之核心。其层层递进的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在将来中国刑事法治已经实现并且进行刑事法治改革的时代,其基本方向应是走向高度先进、高度公正、高度文明与高度和谐的刑事法治高级现代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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