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22)
评价机制是由一定的评价结构产生相关功能和作用而构成的。在刑事法制改革的评价机制中,其评价结构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等。至于其评价结论是否客观、理性,是否恰当,除了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其逻辑推理的评价过程有所关联外,通常来讲,与其采用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尺度)有着极大的、非常紧密的关系。而对于这些评价标准,学界又众说纷纭。中国有必要构建一个规范化的、能为民众普遍接受的刑事法制改革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即刑事法治指数)。这需要由人们共同来完成,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并且不断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刑事法治指数的基本组成要素或者一级指标,应主要包括:合目的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四个评价指标,密切关联,相辅相成。它们分别从目的、民意、规律和利益关系四个角度来考量。其关联表现主要是,只有更充分地反映民意,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律(因为民可载舟,亦可覆舟),才能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更充分的公正秩序,早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乃至未来为进一步建设高度法治化、高度政治文明的更加和谐的社会而努力。但是,试图给四个评价指标分别设定具体分值,极其困难。相对而言,合目的性作为定性指标,把刑事法制改革应客观具备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作为定量指标来对待。在民主性(一级指标)之下设置二级指标:立法的选举过程、立法参与、公民自由、司法参与和政治文化五项。然后再对各项二级指标进一步设计、论证和细分为三级指标。甚至对此可以继续设计四级指标等。对于科学性和公正性两个客观指标的把握,可以参考当前有关“法治指数”这一评估体系来进行改造。不能完全照搬“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中四项原则之下的指标设计,而是有必要对之进行某些相应的改造。同样可以考虑,在一级指标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之下设计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之下设置三级指标,甚至再进一步细化为四级指标。当前的法治指数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深入的关键问题,在构建刑事法治指数的过程中,无论借鉴“世界正义工程”的经验,还是参考香港地区的做法,都应在对普适性的追求上,寻找全球法治建设的共同规律。对其评价要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标准,需要更精妙的理论模型与统计方法。
【 作者简介:曾明生(1971—),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此文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6月11-12日),第137-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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