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25)
[30]参见段宏庆、阎晓琳:《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法学家吕忠梅》,
载财新网http://video.caixin.com/2012-03-09/100366222.html,2012年3月19日访问。
[31]参见徐昕:《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载《南方周末》,2011年12月9日。
[32]参见孙信之:《程序性裁判公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载《兰州学刊》2003年第3期。
[33]参见吴庆宝:《司法改革的方法与目标——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2926,2012年3月19日访问。
[34]参见李晓明:《英国21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35]参见陈卫东:《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述论》,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044,2012年3月21日访问。
[36]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37]参见贺卫方:《不走回头路》,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2日。类似观点,参见季卫东:《大变局下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载《财经》2012年第5期。
[38]参见贺卫方、陈忠林:《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22期。
[39]参见高一飞:《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载《中国社会导刊》2008年第28期。
[40]参见高一飞:《调整司法改革方向是纠偏而非走回头路──兼答贺卫方先生》,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21201,2012年3月21日访问。另外,何兵教授也持与此类似的立场。他极力主张司法民主化应与司法职业化并举,认为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于官僚,永远不能说司法独立于人民。强调陪审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参见何兵:《中国司法改革方向之争》,载转型网http://www.zhuanxing.cn/html/forum/179.html,2012年3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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