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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3)

必须指出的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既涉及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也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改革在方向上可能存在某些分支方向上的不同(即个性差异),但是其基本方向应当是一致的,两者的基本方向亦应指向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否则就无法保证法制改革在基本方向上的一致性。这里所指的基本方向与核心方向、主要方向近义,也是相对于次要方向、分支方向而言的一种方向。基本方向是隶属于而不是等同于终极方向的一种方向。这与达到目的的距离有关,因为基本目的接近于但不等于终极目的。

(一)刑事立法改革方向上的歧见

在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上,学界有不同认识。具体言之,有两类见解:

1. 在刑事实体立法改革的方向上,目前主要有八种代表性观点:

(1)宗旨决定说。有学者认为,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不断进步。故此,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8]

(2)适合社会说。有学者认为,“适合社会”应当是评价刑法的唯一标准,这也应当是思考刑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并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处于古典刑法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刑事立法政策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刑法现代化的议题模糊我国刑法发展的目标。应以保持我国古典刑法基本品格不变为主,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渐地、适当地引入实证刑法制度的内容。[9]

(3)刑法转向说。该说指出中国刑法的九个转向: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刑法;从政策至上走向原则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从封闭的刑法转向开放的刑法。其中一部分是描述、一部分是预测。[10]

(4)民权刑法说。该说所称民权刑法[11],与市民刑法[12]、自由刑法的实质相同,它们分别与国权刑法、国家刑法(政治刑法)、权威刑法相对称。该说认为,民权刑法或者市民刑法,从本质上说,就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由此区别于人治国家或者专制国家的刑法。[13] 并且认为我国的刑法应该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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