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7)
(7)直接目标和根本目标说。该说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最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公正和效率可看作是直接目标。[35]
(8)相对合理主义说。此说认为,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并进而促进社会公正。中国的司法改革总体上只能放在社会大系统内,采取司法内外互动的方法,因而只能是条件论的、渐进性的、改良的,也就是说,应当奉行“相对合理主义”。[36]
(9)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说。该说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该说认为,这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朝职业化方向努力。职业化包括司法机关的建构。在职业化道路上走到今天,突然发现有问题。首先,法院应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法律老在变,司法解释老在变,法律不统一,司法地方化严重。这种司法环境难以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个表现是,法院还不能充分保障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权利。第三个表现是人们对司法不信赖。该说强调应确保改革本身尤其是改革方向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认为现在司法民主化的主张是在走回头路,而过去的路子是正确的,要锲而不舍地做下去。[37]
(10)司法大众化、民主化说。此说目前又大抵可以分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① 三常(常识、常理、常情)说。该说以陈忠林教授为代表。该说认为,此说与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说的分歧集中在于:一是中国法治建设是否应立足中国实际;二是中国司法人员是否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即良心);三是中国司法职业化是否应与民主化相结合。该说强调对法律人进行良心教育,因为我国法律人的良心迷失。良心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是常识、常理、常情在每一个人心目中的反映。所谓常识、常理、常情,是长期为社会民众普遍认同并分享的那些人与人相处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感情。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履行职责。[38] ② 兼顾说。该说以高一飞教授为代表。该说认为,司法改革要防止顾此失彼,特别是防止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的制约与监督、重司法职业化而轻司法道德的情况出现。特别强调司法制约是司法独立的前提,防止司法独立导致滥权。[39] 反对司法精英化,绝不是反对司法职业化。提倡司法大众化和民主化并不否定过去推行的职业化与司法独立的改革,而是纠偏,防止机械司法,防止滥权。目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最大可能性的,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制约。[40] ③ 结合说。该说以王胜俊首席大法官为代表。该说强调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结合,认为强调法官职业化,但不能脱离社会,不能脱离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工作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应当用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用群众语言去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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