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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张海瑞(8)

  (二)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中的完善

  除了以上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协调处理的情形之外,基于赡养纠纷的特殊性,应当对赡养案件在诉权保障中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诉讼主体上的完善。对被遗弃或被变相遗弃不能行动、不能表达的老年人的诉权可由当地基层组织代为行使。现实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因不能行动或不能表达长期被遗弃或被变相遗弃,子女们不闻不问,使他们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中忍饥受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本人根本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9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规定,赋予基层组织的诉权有利于保障不能行动或不能表达意思的老年人的权益。

  2.共同诉讼参加人的完善。对赡养案件中老年人只起诉未承担赡养义务的部分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不必依照《民诉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因为其他子女已履行了赡养义务,对实体权利没有影响,追加其他子女参加诉讼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而且浪费诉讼成本,有可能导致因一个子女无法到庭而拖延诉讼。法院对起诉的部分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份额作出判决。

  3.适用督促程序替代审判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的规定,如果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赡养费的,能够向子女送达的,法院可以发出支付令,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方式简便快捷,而且利于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4.设立代履行制度。对多子女的老年人因部分子女暂时生活困难或者部分子女已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支付赡养费的赡养纠纷案,法院在确定每个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费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其他子女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从而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滥用诉权惩戒机制。对被告滥用诉权企图逃避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诉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拒不向老年人提供安全、温暖住所的赡养人,老年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责令赡养人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温暖的住所,实践中,赡养人所提供给被赡养居住的住所应不低于赡养人住处的标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五)项、第10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遗弃、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以遗弃、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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