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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的认定/王永东(5)

  依据请求权可分性标准来考量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一个较为复杂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调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前,法官应根据综合性的可分性标准来合理解决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2)244号《关于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的答复》指出: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实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14号指出:尽管基于同一合同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将整体债务分割成数额、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数个个别债务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人该部分相对独立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人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实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目前尚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实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计算。

  2: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第16页

  3: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第14页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13页

  6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642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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