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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彭晨(4)

  2.风险实现说

  根据该理论,原告须举证证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误判的实施了证券交易时,而且在进行此行为的过程中该风险一致未被揭露,原告却因该未被揭露风险的出现而产生交易损失的结果。风险实现说着重点在原告“交易时”所承受的是不是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风险,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损失是因该风险实现所致,而如果其损失是因为其他风险所致,例如金融风暴的实现所致,则不能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3.些许因果关系说

  该理论主张原告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证券交易的价格有些许的关联,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损失因果关系。该理论最大的特点在于考虑到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在无法一一梳理各因素占多大比例时,认定只要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了交易价格,而不论其具体的波及量,只要给原告交易证券带来不公就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此理论,认为原告还是应当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该证券的嗣后价格的变动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4.对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后果说无疑给投资者的举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对证券行业的具体运作以及影响市场波动的各方面认识不足,加上本身此行业就极具风险性,投资者几乎无法把握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更不用说确切的举证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交易价格变动的直接后果了。因此,此理论运用使投资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身的损失。些许因果关系说就极大的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因为要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与证券交易价格波动有些许的关联对投资者来说是轻而易举的,充分的考虑到了多种因素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时无法精确的分析各因素所占具体比例,为投资者举证扫清障碍,但却没有考虑其他因素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风险实现说将风险因素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与虚假陈述引起的损失相区分,通过给予被告人对风险存在的情况予以抗辩,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此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沦为了投资者的完全保护伞,维护了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而我国《规定》对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引起的,则不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部分内容就借鉴了此种理论。

  对于损失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美国司法界表现的相当谨慎,并没有像交易因果关系认定那样采取推定原则,原告只有严格按照10b-5规则证明损失因果关系,才能让法院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当然,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导致引起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多,同时也制约了原告对损失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实践中对一类特殊的虚假陈述侵权情形下的损失因果关系证明采取了举证责任转换的方式,那就是诱使他人进行交易的情形,即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原告进行投资交易的主要情形时,原告只须证明原告进行了投资交易使其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即可。这样的方式无疑缓和了原告举证的巨大压力。可以说,美国法律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没有把举证责任拘泥于成规,而是更加的务实、更加的灵活、更加的公平合理,同时也为我国司法解释的援引借鉴提供了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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