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杨晓晋(2)
对于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相关法律规定为“核准注册时”。然而,“核准注册时”中的“时”,应理解为一段时间,即核准注册的“前后”,而不能狭义理解为核准注册“之前”,因为在市场中商品生产、销售、招投标、使用是连续的过程。在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10年7月28日。在该时间前后全国的市场上已存在全国众多公开招投标文件、销售中间商以及生产企业使用“聚优柜”名称。
综上,本案涉案的商品名称已满足我国商标法中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该商品名称得以对抗原告商标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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