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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解除制度/罗海涛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必须遵守合同”原则的例外,一直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关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协议解除情况下,解除条件及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议约定。但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是基于形成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有违合同自由之基本精神,故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规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合同解除条件

  一般而言,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的解除与约定的解除两大类,于此相对应,合同解除的条件也可以分为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一)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而论。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可直接认定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实践中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会就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在当事人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约定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问题易产生争议。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即可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下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或只是影响到合同部分内容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这两种情况分别属于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是指履行期前的明示毁约;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则是指漠示毁约。一般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表明毁约当事人根本不愿受合同约束,也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经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做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时,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而且,多数人还认为,如果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表明了一种明显的不履行合同的故意,那么没有必要证明其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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