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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解除制度/罗海涛(6)

  四、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在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各方观点不一。有人主张应当根据违约金的性质确定,专门就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在解除合同后适用,其他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其理由是,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表明其已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非违约方接受了违约金则表明其愿意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接受合同的履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应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解除与与违约金是不可以并存的。但是我国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而并非惩罚性违约金。有鉴于此,不管违约金是否专为合同解除而设定,于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适用条件时,违约金条款就可以适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违约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当然可以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王闯:《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下)》,摘自中外民商裁判网。

4、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一期。

5、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6、李开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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