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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李永军(13)
在该案中,法院显然是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判决的,但我认为,在该案中,实际上侵害的客体是信用权,即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信用遭到损害,从而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而不能贷款。
3.侵犯姓名权与其他权利
以侵犯姓名权从而侵犯其他权利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在此,仅仅举两个案例来说明其关系。
(1)因侵犯他人姓名而导致他人不能结婚
2005年6月,被告王刚、李文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文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刚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莉莉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莉莉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附李文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方莉莉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刚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刚、李文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莉莉的名字。后方莉莉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刚、李文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王刚、李文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双方真实姓名重新登记结婚。方莉莉户籍簿上留下了“离异”字样,引起了男友对其有“婚史”的误解,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利法院运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当时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并考虑被告假冒原告姓名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停止了侵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又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加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对原告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该案中,我认为实际上是属于排除妨碍的情形,因没有导致其他损害,仅仅是因冒用他人姓名导致该他人不能结婚。如果导致误解而失去男友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则可能构成侵害其他人格权、身份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侵害。
(2)因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而使他人失去上学机会和工作机会的著名的齐玉苓案件
原告齐玉苓经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山东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人济宁商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一家银行工作,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为此,原告齐玉苓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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