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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张磊(14)
3、血液和血液制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法律实务中,血液和血液制品是经常被混用的两个概念,有必要在此澄清一下。“血液制品”是指以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离技术控制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人血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 我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血液制品是药品, 而药品由于经过高度的加工处理并作为商品销售,是典型的商业产品。虽然血液制品在医疗活动中的广泛输用也可能造成病毒感染,但是鉴于我国在实务中因血液制品感染病毒的诉讼不多,本文暂不将其纳入考查范围。
四、输血侵权赔偿中相当因果关系的运用
(一)相当因果关系的含义和分类
“侵权行为之债,固须损害之发生与侵权行为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始能成立,惟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之间,即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相当因果关系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 我国过去血液病毒感染源少,医疗事故发生率较低,医患之间的矛盾还未形成突出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和司法界基于促进医疗机构发展的考虑,对医疗事故案件一般都采纳直接结果说来判定因果关系。直接结果说主张,被告应当为其违反民事义务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是被告的被诉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不论该结果对被告而言有否可预见性,被诉行为均成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法律原因。 从中国法院大量判例来看,直接原因或直接结果说曾经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判决理由,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尤为突出。《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曾明确指出医疗事故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列入赔偿范围。这是立法政策上片面强调维护医疗秩序的结果。对此,早在90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归结为直接因果关系,这在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学理论上,都是缺乏根据的。” 当前,随着病毒感染事故频繁发生,为了公正处理医疗事故,平衡医患利益,实务中对因果关系的判定趋向于采纳相当说,不再要求患方证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加强了对患方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新近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和第51条无不体现和确认了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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