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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张磊(16)
2、事实因果关系的推定
输血感染病毒案件涉及传染学和疫学等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患方对因果关系加以科学说明,等于完全封闭了以民事审判方式救济被害人的途径。而且,由于医方往往控制了致害因素(已感染血源),而患方对此因素又经常处于无证据状态。患方只能证明损害与医方的行为有关,而不能确定医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时需要采取事实因果关系的推定办法。
所谓推定就是根据已知事实或公认的科学原理,对未知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判定。有学者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确认该行为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首先,这种行为事实以行为当时知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或者是专业人员所知;其次,这种行为事实对于结果事实的发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最后,在一般情形下,该行为事实有引起同种损害结果事实的可能。 可见,诉讼上的事实因果关系证明,并不是不允许有一点疑义的自然科学性证明,而是参照“经验法则”综合探讨全部证据的证明。该证明活动以认定特定的事实招致特定的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使通常人达到不存疑义的确信程度为准。 可以说,事实因果关系的推定贯穿了相当的价值判断,旨意在于合理地转移举证责任,在实务中这一点也是得到认可的。在李×诉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新野县卫生局输血感染艾滋病医疗损害赔偿案 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李×在感染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这一事实,也可以排除母婴传播这一途径;则其传播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在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若举不出原告感染由血液传播艾滋病毒的其他途径,则应推定为输入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
正如上例,在输血感染病毒案件的审判中,法官都要考查病毒感染的途径和感染时间等医学问题,其实质就是对医学性经验法则的运用。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学和医学发生了微妙的联系。但是,称为医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医学性经验法则,由于患者存在个体差异和不可能进行人身试验,经常是不明确的。如果构成因果关系判断前提的“经验法则”不明确,无据以此事实推定其他事实,因果关系证明是很难继续下去的。日本法官在大量的痛痛病、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病等公害诉讼中 ,总结出一套推定因果关系的医学性经验法规——疫学性因果关系,值得借鉴。
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的实质是证明医方行为的危险已达“医学上合理之确定性(reasonable medical certainty)”,而无须进一步证明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疫学在的以下4个条件得到充足的场合,可以认定某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1)该因素作为原因其作用机制能够无矛盾地得到生物学上的说明;(2)该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越显著该疾病发生的罹(li)患率就越高(量与效果的关系);(3)该因素被消除的场合该疾病的罹患率就降低,并且在没有该因素的群体中该疾病的罹患率是极低的;(4)某种因素在某种疾病发生的一定期间前存在着。 据报道,经过严格测算,中国某县血液筛选和传播艾滋病度的残余危险度达1/1773~1/28867份血,即约2000至20000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的血液中,可能有1份携带艾滋病病毒 ,因此有学者主张输血感染的基本特性具有公害性质,可以适用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 。根据疫学认定某种因素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现以感染艾滋病毒为例试分析如下:(1)现代医学已经证明接受污染有艾滋病毒的血液,单次暴露的传染概率大于90%,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程度远远高于其他途径; (2)同时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早期、大规模和直接针对高危人群的防治,可以将特殊人群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并且减少了病毒向更广泛的人群传播的危险性。 也就是说,消除或降低输入不洁血液因素,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机率是极低的;(3)艾滋病毒的潜伏期平均为8年,患者如能够证明其在输血后8年内感染艾滋病毒,则可推定其感染艾滋病毒与输血行为之间符合疫学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总之,针对尤其是在高危地区发生的输血感染病毒诉讼,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患方减轻举证责任,更有助于法官认定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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