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张磊(17)
(三)法律因果关系在确定赔偿范围中的运用
以利益说或差额说观念,损害是指被害人的财产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 即被害人于无损害事故下所生财产与有损事故之发生的财产状况的差额。对于人身损害可得到填补的范围,应该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为目的。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之中,只有处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损害才能够得到填补。什么是“相当”的范围,归根结底,是关于损害项目由患方和医方中的哪一方来负担为好的价值判断问题。
1、法律因果关系概念的导入
前文已提到,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有双层功能,第二层功能评价的是借助因果关系决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功能。按照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一旦证明医方的输血行为是患方所受损害的事实原因,法官就必须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承担责任。法律因果关系判定的实质是对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主要考量加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输血感染病毒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是法律对医方输血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医患之间利益的再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都能得到赔偿,应予赔偿的损害,是在和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被评价为应对被害人给予救济的损害。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在具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这是我国医事立法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可的体现。
2、责任程度判断的因素
何谓“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对该表述的解释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是讲在医疗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里的“责任程度”指的就是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损害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之所以将“责任程度”规定为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主要变量,主要是因为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往往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医疗活动本身极具风险,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医学技术和科学手段有局限性等等相关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有影响。所以,在确定医方责任时,应当区分加害行为与加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损害作用比例(也就是Z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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