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张磊(2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肯定了金钱赔偿精神损失的抚慰和惩罚价值,这无疑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步不小,值得加以肯定。但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功能并不在于以同等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故一般给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也不能以任何财产损失的标准作为考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标准,而是在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侵害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界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倍以下,不仅不利于对患者更有效地保护和抚慰,而且也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惩罚功能丧失。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标准等规定,使整部法规充满了行政命令的气息,切实同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根据患者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确定不同幅度的赔偿基数和赔偿系数,让法官在上下限幅度内针对每一性质的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或整个案情确定赔偿总额。
2、与患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人身损害可得到填补的范围,应该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和避免不希望发生的经济地位的急剧变动为目的,只要处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损害都应能够得到填补。《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被害人死亡时加害人应当支付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则丰富和扩展了《民法通则》对患者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患者未死亡的,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可参照本条例计算;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参照本条例计算。具体讨论如下: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许多国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都有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44条规定,被害人被杀害当时,对第三人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或有应负该义务关系的,而第三人因杀害之结果,以致丧失抚养请求权时,赔偿义务人应在推定被害人生存期间所负担抚养费的限度内,对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的赔偿。《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3项也规定,因相对人的死亡而丧失抚养人者,对其损失,应予以赔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范围“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起草小组的解释, 这里的“没有劳动能力”是指被扶养人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取得经济收入的情形。笔者认为给付生活费的实质应是“没有生活来源” ,因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可能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能是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是主要生活来源仍然来自患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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