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张磊(23)
(一)加强和统一医疗卫生立法
有学者曾经对1995年至1998年的92例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情况进行了统计,得出以下数据:适用《民法通则》77例,占83.7%;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6例,占6.52%;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3例,占3.26%;适用《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例,占3.26%;适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3例,占3.26%。 可见,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现实生活,内容缺陷、可操作性差,极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导致医事赔偿法律适用的极大随意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医事赔偿法制不健全。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及时出台,在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上无疑是进步的。但是,由于其性质是行政法规,本不具备处理作为民事纠纷的输血感染病毒诉讼的权利和能力。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法律文件来解决这一事项。另外,由于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的先天不足,《民法通则》中侵权赔偿方面的规则寥寥无几,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更是没有,故建议制定单行的《医疗过失责任法》。医疗过失问题在保护大众权益的重要性上,与产品责任问题是相似的。医疗过失责任法调整因医疗过失这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发生效力。在内容上,不仅可以专门设立章节把包括输血感染病毒侵权在内的常见医疗侵权行为分别列出其特殊之处,还可以专门设立章节规范和细化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便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二)急待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损害范围的增大,金额的增加,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费用,会影响医院的经营和广大民众的利益。为维护患方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护医生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由医生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已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的国情,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但不应是对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简单模仿。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弊端在于:一方面,若专业人员承担保费,则其必将该开支计入成本,从而提高医疗费用的价格。而保险公司因无处追偿,只能通过提高保价来分散危险负担。这样,实际上是把责任转嫁给社会承担。另一方面,因医疗机构有保险担保,法官可能更会倾向于其承担责任而忽视对过失的要求,不合理地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在实际上改变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就医人次多,单次负担低,可考虑由患方投保。若发生输血感染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先向患方承担责任,然后取得向医方追偿的权利。在虽然有损害但医方无过失时,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即保证了患方特别是在医方无过失情况下能及时获得补偿,又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对过失的要求。可喜的是,《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已将建立输血风险保险机制列入了工作指标,迄今为止南京已试行了该项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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