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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陶蛟龙(9)

三、结语

我国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确立的重整制度不仅顺应了国际立法的潮流,而且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整制度在我国属新创立的制度,其虽然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与我国的国情结合看,尚需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尤其是合并重整,如何审查公司有否“再建希望”或公司在经济上具有“再建价值”,如何完善合并重整程序,法律规定都不明确,亟需出台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注释:
[1]刘桂菊:《论法院在重整制度中的角色定位》,http://info.congzong.com/infomation/cache/20050525/CEF4BEB5ACD9458DBEDCDD60C1333FDA.html,2010年6月27日访问。
[2]法国于1985年制定《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司法请算法》。2001年5月,该法经修改、完善后被纳入商法典第六卷。参见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
[3]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8页。
[4]纵横集团“1+5”公司是指:浙江纵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浙江星河新合纤有限公司、绍兴市涌金纺织有限公司等六公司。
[5]纵横集团“1+5“公司债务情况:申报的债权人人数为293(未包括职工债权人),合并重整前申报的债权为277.19亿元。合并重整后,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额为98.47亿元。
[6]王远明、罗攀:《论公司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用范围》,《南方金融》2002年第10期。
[7]吴坤:《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法制日报》2004年6月22日。
[8]谢唯成、陆晓燕:《浅析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载《破产法论坛(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
[9]晏芳:《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司法职能》,载《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317页。
[10]鞠海亭:《企业破产重整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281页。
[11]吴新平:《台湾公司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12]李少波:《试析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3日。
[13]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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