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中的司法思想/崔永东(3)
《淮南子》还说:“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又说:“故国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贤人也;其所以亡者,非以无法也,以无贤人也。”上引第一段话是说有道之人从事司法活动,即使法律少也可感化民众;无道之人从事司法活动,即使法律多也会带来混乱。可见作者是将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当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其将“贤人”(道德高尚的人)司法提到了关乎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论述了,没有贤人行使司法权,那么国家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也会衰亡。这就将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结合了起来,此处揭示了一个道理——司法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使司法权者的道德素质。《淮南子·泰族》所谓“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也是说的这个道理。
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淮南子·氾论》说:“故圣人之道,宽而栗,严而温,柔而直,猛而仁,太刚则折,太柔则卷,圣人正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积阴则沉,积阳则飞,阴阳相接,乃能成和……故恩推则懦,懦则不威;严推则猛,猛则不和;爱推则纵,纵则不令;刑推则虐,虐则无亲。”从上述话语可以看出,《淮南子》吸收了道家、儒家和法家的治国之术,道家和儒家的治国之术偏于“宽”或“仁”的一面,法家的治国之术偏于“猛”或“刚”的一面。所谓“圣人正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是说圣人作为得道之人,在治国方式上刚柔并用即宽猛相济,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从司法的角度看,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的地位,它代表了一种“猛”的力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与道德或仁惠构成一种互补的关系,缺一不可;二是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政权的稳定。所谓“阴阳相接,乃能成和”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淮南子》又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所谓“罚一人而天下畏之”也点明了司法的作用,借用今天的刑法学术语,即刑罚不仅能发挥“个别预防”的作用,而且还能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一般预防”旨在通过惩罚犯罪人而让一般人感到畏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这显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还指出:“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乡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这里透露出的信息是:治理国家单纯靠刑事司法(刑罚)是不行的,还必须有仁义教化,教化的施行不仅能使民众趋向正直,而且会使刑罚悬而不用。由此可见,国家的教化权比司法权更加重要,因为司法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彰显善道的力量,而是一种抑制邪恶的力量,况且人的天性中具有趋善即追求仁爱的倾向,而教化可以引领这一力量向理想的目标前进。这一说法与儒家的“德主刑辅”理论相当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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