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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艺作品看法官的裁量权/方 达(2)

有人认为,裁量的真实理由往往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而摆到桌面上的往往已不是法官真实的意思。要求法官在裁量时必须说明理由,只能是常常玩“罪无可赦,情有可原”和“情有可原,罪无可赦”的游戏了。这值得商榷。裁量真的是“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或“此中有真意,得意已妄言”吗?实际上没那么玄乎。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裁量的因素无非是大局、环境、各种关系、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好恶等方面的平衡,聪明的法官就是尽量把内心这些“不好说”的、虚的东西转化成动机、情节、利害、后果等可以说的法言法语,并选择恰当的角度、方式,把“说不好”的东西说好。这样的判决书既是讲理的,也是生动的。

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方面,也大量存在于法律程序方面

牛,是农村百姓的大财产,所以涉牛的案件比较常见。文艺作品中反映“审牛”的也较多,如电视剧《法官老张轶事》就专门有“审牛记”的内容;海岩、金凌云的小说《独家披露》也详细写了一起审牛案件。现实中,“审牛”案件也时常出现,这些案件中法官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采用DNA鉴定的方法,判定争议牛的归属,当然也不约而同地讲到了鉴定费大大高于牛本身的价值。

在这类案中,法官按程序、按举证责任办事,用最科学的方法取得最正确的结论,可以说无懈可击。但法官均竭力避免启动鉴定程序,原因就是鉴定费用太高,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太差。所以,他们尽量采用艰苦的调查方法。两种审理方法,前者轻松、保险,但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后者对法官的辨别能力要求高,法官的工作量大,还可能有风险,但对当事人的经济有帮助,对修复乡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好处多多。选择哪一种审理方法,法官有裁量权,他的选择也反映了他的司法理念和认知水平。

还有,是否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否同意某个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等等,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虽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的操作规程已尽量作出规定,但法官仍有大量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能力,这个能力不仅表现在对证据的取舍上,也表现在对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是否合情合理的把握上。

公正是裁量权的终极目标,也是裁量权适当与否的最高标准

《追鱼》是一个越剧名篇,讲的是相府千金金牡丹从小与张珍订有婚约,后因张珍家道中落,只身投靠金家,并欲与金牡丹成婚。金家嫌贫爱富,意欲悔婚,故要求张珍在相府碧波潭畔的草庐读书,若不能考取功名,就以“金家三代不招白衣婿”为名解除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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