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艺作品看法官的裁量权/方 达(4)
可见,扰乱军心这个案子可大可小,曹操有裁量权,但曹操在行使这个裁量权时,没有遵循公正的原则,而是掺杂了严重的私心:他不仅嫉妒杨修的才华,更恨杨修干扰了他对接班人的培养和选择,所以借这个机会一定要杀了杨修。同一个案子里,曹操杀杨修是量刑畸重,不处罚夏侯惇是放纵犯罪。这不是曹操的执法水平不行,说好听点是他的裁量权运用不当,说不好听点就是司法不公。
如果说曹操杀杨修还有个借口的话,《红楼梦》中贾雨村为薛蟠开脱罪名,就不是裁量权的问题,而是公然徇私枉法了。薛蟠打死冯渊(逢冤),强抢民女英莲(应怜)却逍遥法外,贾雨村一听就气愤不过,马上要拿人,谁知事关“护身符”,就按照手下“葫芦僧”的诡计,放纵薛蟠,讨好贾府,眼睁睁让自己恩人的女儿英莲落入虎口。这种徇私枉法的事例太多,但与裁量权没有多大关系,就点到为止。
但是,并不是说有公正之心就可以行使好裁量权的。
成语“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典故出于宋初一位有较大影响的大臣张咏身上。说的是张咏在崇阳当县令时,发现有个小官员从库房出来,张咏看见他的头巾下藏有一枚铜钱,得知是从库房拿出来的后,就命令下属棍棒责打。那个小官员不服,说微不足道的一文钱,你怎么能打我呢?就算你能打我,也杀不了我!张咏马上拿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他就自己跑下台阶,当场用剑将那个小官斩了。
张咏的判词确实写得好,所以能流传至今,但从法律上考察,值得思考:张咏一个县令,有权不经层报审核而直接执行死刑吗?查明的犯罪事实是那天偷了一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每天偷一钱,能推测“千日千钱”吗?连小官员自己都清楚,凭现有的证据和犯罪事实是不至于犯死罪的,难道张咏会不知道法律规定?所以,尽管张咏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裁量权也太豁边了,完全是一种私刑。
查笔记《闻见近录》,证实张咏确实是个滥用私刑之徒:人家仆人要挟主人,他就把那仆人带到树林里一剑杀了;他上级的士卒,不守纪律,掠夺民财,他连招呼都不向上级打一个,直接将这些士卒绑了投入井中。
约束法官裁量权的力量应该来自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的是法官的品质、操守和智慧,外在的是具体规范的法律、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判决理由。这两个方面虽然有矛盾,但都不可偏废。
文艺作品是社会的镜子,也是司法的镜子
文艺作品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我们可以通过文艺作品了解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了解司法的社会效果。古典作品中,由于对当时法律和司法的失望甚至深恶痛绝,作者往往采取非法律、甚至是非现实的方式解决作品中的矛盾冲突,往往对现实的法律或司法制度给予猛烈的抨击(如巴尔扎克的小说),更多地反映了人们对“清官”的向往(如中国的清官戏)、对公正司法的向往,也就是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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