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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想象/谢可训
  法学是一门应用之学,强调证据事实,崇尚客观理性,不像文学可以天马行空任意驰骋。那么法律中也需要想象吗?爱因斯坦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的确,想象并非文学的专利,法律的运行之中亦有想象作为的空间。

法学家离不开想象。离开想象,法学家无疑像画地为牢闭门造车。法学研究当然需要严谨务实的学问家,但也少不了敢于“大胆假设”的创新思想家——法律本身不就是一种建立在“坏人假设”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吗?而只有在想象的沃土中假设才能萌芽和生成。正是理想国、乌托邦、利维坦之类头脑想象的产物,为人类社会勾勒了不同的发展前景,如同灯塔为我们指引航向,也提醒我们避开暗礁险滩。法学研究旨在为制度设计提供更多更好的备选方案,这就要求法学家眼阔心空不拘一格,善于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学等多学科中汲取营养,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成熟的制度经验。理论创新意味着解放思想,解放思想才能释放生产力。思想可以比大海和天空更辽阔,法学家也大可神游八方思接千载,采撷精华为我所用。法学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只要人性和社会关系中还存在有待探索的未知领域,法学研究就离不开想象之光的探照。

立法者离不开想象。离开想象,立法者难免会纸上谈兵不得要领。立法者肩负的是以言兴邦的重任,绘制的是富国强民的蓝图,怎能没有“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胸襟眼界?凡人皆受具体时空环境的制约,“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立法者却须属意天下千秋。诗人雪莱说过:“理性重万物之异,想象重万物之同。”立法者既要有深刻的理性来辨析同中之异,也要靠丰富的想象去把握异中之同。只有富于理性,立法者才能洞幽烛微,明辨真假是非善恶美丑,在“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只有富于想象,立法者才能推方寸之心及于他人,感民生疾苦如同身受,视众生平等,觉万物有情,在通民心达民意的基础上构建四海一家的大同社会。只有饱含了理性和想象的法律,才是有血有肉有生命有性灵的活法良法,而非枯燥冰冷空洞的纸上条文!

司法工作者也离不开想象。离开想象,司法工作者势必将沦为目光短浅之平庸法匠。法官既不是投进事实就吐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律师也不是将案件与法条作简单连接的智能机器人。法律解释是身为“缝隙立法者”的法官驰骋想象力的场域,法律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律师的力量之所在。要实现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间的有机对接,想象力贫乏的头脑恐难胜任。现实不是比虚构更不可思议吗?更何况,曾经的“客观真实”已渺不可追,可接受的次优选择只能是基于证据的“法律真实”。拼接证据碎片以还原事实真相,即由已知推导未知,这能不依赖丰富的想象作为其中间环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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